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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年07月15日 09:4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确行文要求,提高公文质量,切实精简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函〔2016〕44号)、《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21号)、《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办〔2016〕5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精简简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19号)、《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试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的通知》(教办秘〔2018〕66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内容,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发文要求提出是否发文意见。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整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把以往发文或校外单位发文,作为发文依据。对报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单位的情况报告、督查报告,非特别重要或上级文件明确要求的,一般采用套红头加盖印章形式直接上报,不再印发文件。控制评比表彰文件,精减各类评比活动。对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常规性工作安排,通过OA系统或校园网发布,原则上不再制发文件。

        二、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各部门、各单位起草或代拟文件,要充分体现上级和校党委、校行政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新招、硬招,突出公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发管用的文。要弘扬“短实新”优良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

        三、坚决防止以文件落实文件。凡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于各部门、各单位起草或代拟的贯彻上级精神的配套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的具体举措应不少于文件内容的30%。对于上级文件明确具体且未要求配套的,原则上不制发配套文件,特别重要的可以转发。重大事项分工方案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再单独发文。

        四、增强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师生参与度。文件如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或师生切身利益,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各部门、各单位须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前,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政策。对师生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充分吸纳师生合理意见,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时,要汇报师生意见采纳情况。

        五、强化文件合法性审查。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对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稳定问题的制度性文件,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前,须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及时清理制度性文件。依据学校章程,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及时梳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释”工作,形成服务于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和高水平办学保障体系的制度环境。凡是于法无据、有损师生合法权益的,要抓紧废止或者修改,为学校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于制订、修订的规章制度,在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时,应在规章制度前附上政策依据和关键内容。个别条款需要调整的,可针对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凡旧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文件。对于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以文件形式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随学校领导工作变动、分工变化和办公室挂靠部门(单位)调整而发文调整,发文前需按照议事规则报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他人员发生变动的,不再发文调整,按照责随职走、人随岗走的原则自动调整人员。申请新设议事协调机构的,按照议事规则报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办公室挂靠部门(单位),人员组成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由相关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校领导能不参加的不参加,其他校领导能不参加的不参加,成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注明职务。

        八、加强文件协商会签。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部门(单位)须主动与协办部门(单位)进行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协办部门(单位)的意见,主办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吸收。协办部门(单位)应立足学校大局,主动配合协作并及时提出意见。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后,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九、严格公文报送签发。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均通过OA系统提交、流转。各部门、各单位起草或代拟文稿,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送达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协办部门(单位)会签文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各部门、各单位起草或代拟文稿提交后,由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规定呈批、流转,主办部门(单位)不得将处理过程中的公文直接呈送校领导和其他部门(单位)。公文签发根据职权确定。以校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须经党委书记签发;以校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须经院长签发或委托副院长签发;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领导签发或委托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以院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行政领导签发或委托院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十、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起草或代拟文稿的审核把关,强化起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一把关责任,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舆情关,主要对公文的政策法规依据(含背景资料)是否充分、遣词造句和标点符号使用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规范。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要增强责任意识、质量意识、精品意识,维护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主要对公文的文种选用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错情通报工作,在日常办文中做到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错情通报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纪委、工会、团委、文明委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党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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